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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复核

时间:2019-08-26 15:03   作者:admin 点击:
申诉书
 
申诉人:刘某,男,汉族,1972年2月X日出生,住滕州市龙阳镇龙山屯村XX号。公民身份证号:370421197202XXXXXX。
申诉人因与犯罪嫌疑人周XX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犯罪嫌疑人周XX系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特提起申诉。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犯罪嫌疑人周XX系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依法追究周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周XX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X因运费结算事宜与犯罪嫌疑人周XX的父亲发生矛盾,两人先是在电话里发生争吵、辱骂,后周XX接过他父亲的电话,在电话里和张X争吵、辱骂,互有挑衅,相约见面,致使矛盾激化,相约到滕州市姜屯镇钢材市场丁老板的店中把问题谈谈。此时张X和周XX、周XX的父亲等人心中均已产生不满,张X便纠集了张XX等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意欲报复,周XX的父亲也纠集了XX,显然双方在去钢材市场见面前,均产生了打斗的故意,继而双方在大彦钢材市场一见面就发生殴打。
二、犯罪嫌疑人周XX客观上实施的斗殴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
周X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是简单地从周XX供述中是否承认自己有斗殴的故意来判定周XX的主观故意,而是从其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心态。从周XX知道其父亲与张X在电话里发生争吵,相约到大彦钢材市场丁老板店里理论,其跟随其父亲来到钢材市场,在其潜意识里就预计到见面会发生打斗。来到达钢材市场后看到张X等人,看到当时双方已经开始殴打起来了,其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跑着击打张X,在击打完张X的情况下,又转身跑向距离其几米远的刘XX,而且在刘XX举着木棍,没有砸中他的情况下,他并没有采取抢夺刘XX的木棍的防卫行为,而是直接揽住刘XX的脖子,用砖块击打刘XX头部。因此从周XX在主观上明知是要去打架的情况下,自己仍实施了积极参与的一系列行为,足以推断其主观上有斗殴的故意,因此周XX是为了防身,采取反击是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三、周XX的行为非正当防卫行为。
1.周XX本人实施的殴打行为也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从本案的亊实可以看出当时是双方互相在进行斗殴,周XX自己也有斗殴的故意,那么当时周XX和其父亲正在实施的也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并非正当的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周XX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了防卫的行为,在互殴过程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周XX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周XX采取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特别是对于聚众斗殴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的行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较难把握。通过现场视频证实:张X和张XX等四人围追着周XX的父亲殴打,周XX和张X的岳父刘XX纠缠在一起,周XX发现其父亲被张X等人围殴后,便右手举起一块砖头,跑过去朝围殴其父亲的人身上攻击,攻击完后又转过来跑着朝追击他的刘XX等人攻击,用砖头重击了刘XX的头部,刘XX倒地,周XX也并没有停止攻击,又去攻击其他人,最后被制止。通过以上视频可以看出:周XX攻击刘XX是在攻击完张X后,转身又主动跑向了当时距他有几米远的刘XX,在此情况下,刘XX并未对周XX实施侵害,也没有形成安全威胁。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威胁的话,案发现场非常空阔,周XX完全可以采取跑离现场、从而摆脱威胁的方式,而不应该采取主动跑向刘XX、然后攻击刘XX的行为。显然周XX这种行为系故意伤害行为,非正当防卫行为。
3.一方因受到对方的殴打受伤后进而反击,也不能视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达三人以上,双方均有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行为。对双方行为人而言,其主观上都是为了争强斗狠或出于报复他人,在斗殴时,均怀有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双方行为都是处于实施犯罪的状态之下,其实施斗殴行为是为了击敗对方以显示己方的强大,本身即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由于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为了继续实施其侵害他人的行为,以达到争强斗狠的最终目标,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主观上也不具有防卫的意图,所以不能因该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即认为是正当防卫,即使其中一方因受到对方的殴打受伤后进而反击,也不能视为是正当防卫。
四、为什么将周XX认定为聚众斗殴呢?这里涉及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事实层面来看,我们还原整个事件的经过,将我们的视线从发生打斗的那个场面往前拉到此前导致这场打斗发生的前因。这个事件发生有三个环节:一是起因,本案是由150元运费引起的纠纷。在本案中,张X因按照丁老板的安排,将货物运送给了周XX的父亲,周XX的父亲应当支付运费而未支付,张X就支付运费事宜与周XX的父亲电话交涉,由此引发争端,为此后的斗殴埋下了伏笔。二是冲突,在为支付运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X先与周XX的父亲、周XX之间产生冲突,主要表现在张X与周XX的父亲在电话中双方恶语相向,后周XX接过他父亲的电话,在电话里和张X争吵、辱骂,互有挑衅,相约见面,致使矛盾激化。三是殴斗,在上述冲突的基础上,周XX让张X在钢材市场等着,而张X预料到周XX会打上门来,亦不示弱,电话召集多人在钢材市场等候,并准备了等工具。以上三个环节可以说是环环相扣,这是一个事件从前因到后果的完整演变过程。对于本案性质的法律评价如果仅仅着眼于第三个环节,置前两个环节而不顾,就会只看到张X率人打周XX的父亲,从而片面地得出周XX等人是正当防卫的结论。如果我们把上述三个环节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这是一起由150元运费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
从法律层面来看,聚众斗殴和正当防卫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行为。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尤其是持械聚众斗殴,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黑恶势力为争霸一方而引发的斗殴,也有各种纠纷引发的斗殴;既有事先双方预谋的聚众斗殴,又有一方主动发起、另一方临时起意加入的聚众斗殴。以上无论何种聚众斗殴,都具有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本案是由运费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本案也是事先双方预谋的聚众斗殴,在这种形式的聚众斗殴当中,双方参与人员的聚众斗殴性质是十分明确的。
在一方主动挑起斗殴,另一方被动参加聚众斗殴的情形中,考察被动方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应当从目的是否正当以及手段是否相当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就目的是否正当而言,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具有目的的正当性。而聚众斗殴是为了争霸、泄愤或者满足其他非法欲求。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整个斗殴是围绕运费是否应该支付展开的:张建国一方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债权、取得运费,周福山一方的目的是为了减免合法债务、不支付运费。当然,在斗殴过程中双方持械会给对方造成人身侵害,但因为整个事件是聚众斗殴,因此不能把在斗殴过程中为防护自身而抵御对方打斗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否则,任何打架加以分解都变成了互相的正当防卫,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就手段的相当性而言,在聚众斗殴中一方突然加大侵害或者采取致命凶器进行侵害,仍然不能否认受到生命威胁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权利。在本案中双方从一开始均系持械斗殴,双方都早有预料事先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进行了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因此双方都构成聚众斗殴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XX在与张X发生的打斗行为,属于聚众斗殴行为,因其造成了申诉人颅脑严重损伤,已构成重伤,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是错误的,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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